概念 法律原則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中有關業務部分繼承的規定與新繼承法的密切、直接聯繫,為解釋的維度增添了一個層次。 我們僅作為說明指出「疑難案件」傳統上會出現在這個圈子中。 僅提及多重繼承的情況、遺囑繼承、胎兒或未成年人的繼承、拒絕繼承、配偶的繼承或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的繼承所產生的困難就足夠了。 《民法典》第七卷相關規定,以及2010年第XXXVIII號法案關於繼承程序的詳細規則)。 登記工商 任何干擾或妨礙私人在公寓內居住或法人在其場所內進行活動的行為均構成對這項權利的侵犯。 因此,未經持有人許可,任何人無權進入或居住在他人的公寓(場所)內。 應指出的是,保護也適用於不具法人資格的組織。 會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資格的商業團體。 如果提交請求,出於資料保護原因,NAV 將透過郵寄方式將報稅表草稿發送​​至其記錄中列出的地址,並要求提供回執。 申請可以透過簡訊、網頁表格、BEVTERVK 表格或非正式信件提交,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three 月 18 日午夜。 可以在截止日期之前和之後向客戶服務要求郵寄,在後者的情況下,列印的報稅單草稿將同時發送給申請人。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行政負擔,在郵寄的情況下,在已批准的草案上附加一份聲明,納稅人可以在該聲明上聲明同意納稅申報草案的數據並通過以下方式完成:提供缺失的信息。 新穎之處在於也可以聲明初級生產沒有產生可報告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報稅表草稿將成為有效的申報表,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 不要忘記,如果該聲明未經檢查,仍必須向原始生產者或家庭農民提交獨立聲明。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具有外國公民身份的個人可以在 18NYK 表格上聲明,由於其外國公民身份,他無需在匈牙利納稅。 如果進行了申報,報稅表草稿將不會在申報截止日期結束時成為申報表。 明確規定宣告無效合約有效,這表明它首先規定了這項法律後果。 宣告無效不僅等於恢復原來的狀態,而且往往更為有利,不僅在明顯不相稱的情況下,而且在任何無效原因的情況下。 就後代而言,配偶繼承用益物權,直到新《民法典》頒布。 如果配偶也成為永久繼承人,他的責任與其他繼承人相同。 對於同居者來說,只要滿足法律要求的條件,彼此之間簽訂贍養或照護合約就沒有法律障礙。 在他那個時代,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家庭成員或其他人照顧遺囑人,而遺囑人沒有與他簽訂贍養或繼承合同,或者遺囑人沒有定期支付其服務費用。 2013年新《民法典》第五號法案(2014年3月15日)的生效本身並不意味著有必要修改《條例》,但根據過去一年的適用經驗,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 公司設立 確定自動公司註冊的成本應該比目前更加鼓勵自動程序,使律師更難以提交內容與樣本相對應的個人合同,以避免提供數據的責任。 這種「濫用」也可以透過大幅提高個人合約司法審查費用來限制。 它包含許多不屬於公司程序-公司登記冊範圍的規定。 還有一些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則,例如與禁止制度有關的無效、偏差的規定等 被徵用的財產得到全額、無條件和立即的補償。 在這裡,物品並沒有離開所有者的佔有,也沒有變得完全不可能行使所有權。 為此,業主請求法院命令肇事者停止這種行為,並禁止其今後再製造麻煩。 該名稱用於將該人與特定社區的其他成員區分開來。 透過使用名稱,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目標都是以適合將自己與他人區分開來的方式標記自己,從而確保他們(而且只有他們)可以根據名稱被識別。 如果發生任何人身傷害,該人有權尋求賠償(如果具體傷害不能歸為所列案件之一,則可以根據一般原則請求保護。) 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指定多人,也必須規定這些人單獨或共同提供代表。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一個基金會有多名代表,他們可以單獨行動,也可以聯合行動。)。 如果創辦人未指定管理機構或創辦人提名的機構不接受指定,則法院將指定基金會的管理機構。 這從資產分配的角度來看尤其重要,這樣創辦人就無法影響資產的分配。 管理機構成員必須在接受聲明中聲明接受委託,且與創辦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在債權法中,債務的轉讓和承擔與主體的變更密切相關。 與第 237 條第 (2) 款的法律文本不同,法院消除的不是無效原因,而是《民法》。 根據其明示的規範性文本,消除了因無效而造成的利息損失,並宣告合約經修改後的內容有效。 今後,雙方有義務像當初簽訂有效合約一樣履行合同,並在合約生效後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為了更新無效作為古典合約法律制度的內容,新民法典在多個方面進行了重大修改,影響到無效的作用、其規則的系統定位和結構結構以及具體的解決方案。 態度轉變的實質源自於這樣的認知:無效本質上是契約法的一種制度,無論是在範圍、邏輯、程序規則或製裁的法律後果上,都不能脫離完整的私法體系。 無效的作用是阻止擾亂市場關係秩序的產權關係的形成和履行。 會計服務 然而,這一切又與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密切相關,因為無效的原因通常正是因為侵犯了當事人與正常契約關係相關的根本利益而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因此,法律制度表達了民法的基本任務之一,即透過特殊的修復手段保護財產關係,即無效制裁。 匈牙利移植該指令的規定於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 因此,轉換該指令的 1959 年《民法典》有關徵收成本統一費率的規則必須僅適用於 2013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簽訂的合約。 該規定也適用於2013年7月1日之後雙方或法院修改的先前簽訂的合同,涉及欠款和逾期付款利息。 任何共同所有者都可以單獨使用任何財產保護裝置來保護整個財產。 這是所有權僅在理論上在共有人之間劃分的問題,即使使用在各方之間劃分,名義上的所有權份額也存在於該物的每個部分中。 所有權終止的正常方式是該物易手,即他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會計師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僅相對地終止,即僅相對於前所有者而言,因為同時,所有權是有利於新所有者的。 因此,相關終止方式與取得所有權的情況相同。 § 但土地所有者可以要求所有權分離,即建築物屬於建造者,而他仍然擁有土地。 與現行公司規定類似,它也註冊了其他需要許可的特權約束的關鍵字(例如「匈牙利」、「國民」、受保護的姓氏和個人姓名)。 透過開發合適的 IT 演算法,可以找到過濾其中一些內容(例如「匈牙利」、「國家」、「布達佩斯」、「首都」、「縣」等)的解決方案。 受保護的姓氏、個人姓名以及所謂的姓名「模仿」或「遵循」的名稱選擇可以在隨後的名稱使用訴訟中處理,或者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在合法性監督程序中處理。 會計服務 然而,基本上,鑑於市場混亂、企業名稱、文字商標的使用等,這些案件可以轉移到其他相關的法律領域。 此問題在匈牙利屬人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領域有著廣泛的背景規定。 在製定法人實體地位登記冊時,當然必須考慮歐盟的相關計劃,並確保適當的一致性。 一年的時間很短,足以讓會議不被新奇的力量定義,也足以就未來的監管交換意見,但市場對匈牙利信託的反應尚未完成。 我認為,經濟和家庭非常需要這個法律制度,因為它為其他私法制度無法充分處理的情況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 Homokhát 公證人協會對政府措施表示歡迎,該措施旨在加速和簡化各種官方程序,包括財產保護,以及加強和保障客戶權利。 除《基本法》外,該政府命令還規定了程序中適用的基本原則(第 1 條)。 第 3 條、第 5 條和第 eight 條的規定旨在透過引入 15 天的行政期限、3 天的請求交付期限以及接收證據的時限(提出申請前 5 天)來提高行政速度。 D) 如果是純粹的技術變更(例如地點變更),變更通知程序中也必須恢復簡化的公司程序(但當然不是在需要法律判決的情況下 -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資本轉移) )。 這就是為什麼它與您的匈牙利公司(如果您有一家公司)完全分開。 發票必須以羅馬尼亞語開具,且金額必須以羅馬尼亞列伊輸入。 如果您已經訂閱了 Billingó,您也可以在羅馬尼亞使用它。 或者您可以找到無數被羅馬尼亞稅務機關接受的羅馬尼亞會計軟體。 唯一的條件是您在羅馬尼亞公司登記處註冊您的公司。 大多數企業註冊為獨資經營者、有限合夥或合夥企業。 最後,討論中也發現,《民法典》中包含的保理、租賃、特許經營等合約類型在實務上根本沒有使用,具體合約中也排除了《民法典》。 因此,更好地考慮這些合約類型的實踐的重新監管是否合理是值得懷疑的。 [5]2079號決議(2015),2015年10月2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大會第36屆會議通過。 2.大量現實問題很難透過執法來解決,需要立法手段。 其中一個困難是,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常設會計師,因此保存記錄對他們來說是一個嚴重的行政負擔。 在許多情況下,在遺囑認證聽證會上,繼承人面臨著這樣一個事實:死者留下了巨額債務,而遺產無法提供足夠的保障。 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如果不承諾清償債務,有機會拒絕繼承。 在遺囑認證聽證會上,繼承人必須對遺囑認證債權人的主張做出回應。 如果繼承人承認遺產債權人的主張,則與出席遺產聽證會的遺產債權人達成協議不存在任何障礙。 作為和解的一部分,他們可以同意債權人的索賠將在指定期限內以金錢方式解決。 繼承人也可以將其繼承權或部分遺產轉讓給遺產債權人,以換取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與上述第2點所提及的《民法典》中繼承債務清償的順序相比。 一方面,如果根據繼承人的假設,遺產完全覆蓋了遺產的債務,它使繼承人有權獲得滿足,而無需排隊等候。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意味著主要是“cum viribus”,其次是“pro viribus”責任。 然而,也可能存在這兩種責任並存的情況,即繼承人部分承擔 cum viribus 責任,部分承擔 pro viribus 責任。 這三本書是所有從事賠償法的律師不可缺少的必讀書籍,其豐富的思想至今沒有任何法律文獻能夠超越。 然而,不容置疑的事實是,這三者都誕生於與現在不同的法律環境,而且由於其產生的日期,無法兼顧近半個世紀的司法實踐和科學成果。 電子系統可以確保名稱排他性(優先順序),資料提供者對名稱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可以事先確定使用名稱的可能性,並在公司辦公室保留名稱(初步名稱保留)。 公司設立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進行實質調查,也就是所謂的歷史上可能使用的名稱。 在這種情況下,資料提供者(法定代表人)在註冊時聲明其姓名的使用是否需要獲得許可,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公司辦公室將暫停該程序,直到 MTA 批准為止。 如果隨後發現非法使用歷史名稱,則根據職權或根據要求(例如個人申請),公司有義務在短時間內更改其名稱,否則最終將導致取消。 離婚父母,尤其是他們的孩子的處境變得困難,不僅因為不合理的司法判決,而且還因為由此產生的糾紛和前線。 那些「莊園內」的人阻礙聯繫是很常見的,這讓許多父母在孩子生活中的處境更加不可能。 有時,幾個月甚至幾年後,他們才會見面,在這段時間裡,遠方的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係會終生惡化。 如果我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公司法的正式限制就結束了。 那麼,第一種情況,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而第二種情況,與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什麼不同。 登記工商 而封閉式股份公司,或許我們甚至可以說——按照英美法律概念——不再是有限責任公司,業務部分真正變成了業務股份。 《民法典》中徵收成本統一費率制度的實施及其規定是編纂不充分、完全忽視經濟影響的結果。 之後,問題是如何以令人滿意的方式解決這種情況。 Ptké 中定義了收集成本統一費率的主觀制裁的性質。 明確指出,如果債務人原諒其拖延,則沒有義務支付託收費用統一費率。 共有人依照其所有權份額的比例承擔對該物造成的損害以及與該物相關的公共負擔(例如稅收)、費用和成本。 如果賣方不授予註冊許可證,或拒絕以適當的文件形式簽訂合同,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並根據有效的合同,請求法院判決更換註冊許可證和文件形式適合註冊。 佔有與權利限制和喪失的製度類似,在這三種情況下,時間的流逝都會產生法律後果。 在佔有的情況下,這種法律後果是所有者失去對該物的所有權,而佔有者獲得所有權。 擁有該物品 15 年(房地產)和 10 登記工商 年(其他物品)的人透過佔有權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不動產登記冊是真實的不動產登記冊,真實證明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 與財產有關的所有事實、數據和情況都可以在財產登記冊中找到。 但物主應承擔的物品發生損壞時,可以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對損壞事件進行賠付,損失由物主與保險公司共同分配。 立法或當事人的協議可能會偏離鄰居法的規定。 因侵犯個人權利而提出的基於客觀的索賠不會超過法定時效。 重要的是,有一個區域可以讓您以註冊名稱進行營運。 實務上,常出現自然人或法人公佈遺囑人所欠債務金額,但未通報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的情況。 如果違反強制部分,則只有一名遺產債權人有權獲得該債權,該債權人必須通知其索賠才能簽發強制部分。 有權獲得義務份額的人的索賠權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即遺產開放時)到期。 在了解前期處理的財產案件後,我們認為從客戶和代理商的角度來看,15 天的程序期限是不可持續的。 另外,我想提一下,對於以示範契約提交的公司合同,必須適用《民法典》中的主要規則,因此不應以合同無效為由提起取消訴訟。 記帳士 H) 針對公司法院命令提出法律補救措施的請求數量非常少,其評估可能會集中(可能取決於新的民事訴訟法)來自全國的評審小組。 二級訴訟程序還必須設定一個程序期限——我認為已經設定了 60 天。 (目前,首都需要五到六個月,農村不超過60天。)當然,15到30天的期限也是可以想像的,但前提是法院數量大幅增加。 儘管新民法典的頒布已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避險契約的規定是基於《維也納採購協定》的相關規定,兩個規定之間有顯著差異。 有必要強調這些,因為由於規範文本之間的差異,不可能將《維也納公約》的實踐和文獻適用於新的《民法典》。 關於部分業務的繼承(透過合法繼承進行轉讓)的規定是一個具體問題,屬於財產法、繼承法和身份法的邊界領域。 在法規中,這個問題傳統上與所有這些背景規則分開,並且在公司法中多次作為單獨的規則出現。 乍一看,先前的規定和現行的規定在內容上有許多實質相似之處,但它們是基於不同的理論基礎。 此後,民法典透過對新規則的比較分析,我想指出其中最重要的連結和重點。 共同財產內部法律關係的規定可以類推適用於其相互法律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建築物將作為獨立財產登記在房地產登記冊中,並且所有者的建造權將被登記。 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方式和目的下,可以例外地徵用房地產。 順便說一句,自 2007 年以來,文件歸檔(包括電子文檔的數位歸檔)所需的法律法規已經出台。 這可以透過對目前服務於公司流程的軟體伺服器系統進行適當的IT開發來解決。 目前的合約式企業成立文件及附件都不是“智慧表格”,其電子化是透過掃描原始簽署的紙本文件“機械”完成的。 A) 有必要對公司登記所需的隨附文件進行部分規範和部分放鬆管制。 同時,公司登記冊是許多其他國家登記冊的基礎,因此必須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經濟主管機關的需要。 從純粹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似乎不必要的數據(例如成員母親的姓名和住所)對於其他當局(例如稅務機關)來說卻至關重要,因此不幸的是,該領域的放鬆管制只能是有限的。 登記公司 權利人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利潤損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多數意見認為,避險合約的目的正是為了讓受益人獲得基於原合約的預期利潤,因此除原合約與對價之間的差額外,受益人無權要求賠償損失的利潤套期保值合約的條款。 但是,如果受益人因合約終止而失去了基於購買(訂購)數量的一些價格折扣,則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評估。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避險合約造成的損害之外,還可以賠償因價格折扣損失而造成的損害。